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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薄棉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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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薄棉纸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初裁(见下表),并取消佛山善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FoshanSansicoCo.,Ltd)、善熙亚太有限公司(SansicoAsiaPasificLimited)、PTGrafitecindoCiptaprima公司、PTPrintecPerkasa公司、PTPrintecPerkasaII公司和PTSansicoUtama公司的行政复审。
2004年3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绵纸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8023000、48025400、48026100、48026200、48026900、48043900、48064000、48083000、48089000、48119000、48239000和95059040。2005年2月14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112.64%。2008年4月25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3次行政复审调查。
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薄绵纸作出的行政复审初裁结果
出口商/生产商
倾销幅度(%)
香港MaxFortune实业有限公司(MaxFortuneIndustrialLimited/MaxFortune(FETDE)PaperProductsCo.,Ltd.)
4.13
中国普遍(包括桂林齐峰纸业有限公司(GuilinQifengPaperCo.,Ltd.)和越南桂江纸制品有限公司(VietnamQuijiangPaperCo.,Ltd.))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112.64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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