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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就进一步加强生鲜乳价格管理联合发出通知 |
2009-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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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畜牧兽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进一步加强生鲜乳价格管理。
近一个时期,受三鹿奶粉事件、进口奶粉冲击以及金融危机蔓延的影响,黑龙江省奶业逐步显现出乳制品生产企业效益下降、多数奶农养殖亏损、奶源市场价格混乱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非正常宰杀奶牛现象,严重威胁全省奶业的健康发展,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原料奶价格协调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302号),进一步健全完善省、县(市)两级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全面推行生鲜乳购销价格协调机制,切实保护奶农利益,促进全省奶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生鲜乳购销价格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省畜牧兽医局长、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长任副主任,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省奶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由县(市)长负总责,由主管县(市)长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负责对生鲜乳购销价格的组织协调,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和协会协调、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生鲜乳价格形成机制,强化政府在生鲜乳购销过程中的调节和干预作用,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合理疏导生鲜乳购销矛盾,平衡和保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生鲜乳市场的正常价格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二、强化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的形成、管理和实施
(一)各县(市)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物价、畜牧兽医部门对生鲜乳成本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生鲜乳生产淡旺季和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照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原则,相关各方协商确定本县(市)内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并于每年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分别上报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备案。
(二)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要在参考有关省区价格和全省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统筹确定并公布全省的生鲜乳中准交易参考价格及其浮动幅度,连同审核通过的各县(市)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一并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下达至各县(市)。
(三)各县(市)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依据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本县(市)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对外正式发布。未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不得对外发布。并由本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根据全省生鲜乳中准交易参考价格及其浮动幅度,重新拟定价格,重新上报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备案,经审核通过后再行发布。
(四)生鲜乳购销双方以本地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并公布的交易参考价格为依据,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签订并执行全省统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联合监制的《黑龙江省生鲜乳购销合同》。当生鲜乳生产成本或乳制品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时,本着利益均沾、亏损共担的原则,由当地物价、畜牧兽医部门和奶业协会及时提供信息,建议本地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按照价格协商程序,重新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经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布,并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重新签订购销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强化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测预警。各县(市)物价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成本调查,及时掌握和了解生鲜乳生产成本的构成和变化情况,为合理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提供准确的成本依据。要完善监测布局,强化苗头性、趋势性价格变化的监测预警,提高供需和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及时反映价格走势和市场行情,一旦发生奶价异常波动,及时上报情况,为本地政府及时协调和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提供决策参考信息。
(二)切实维护生鲜乳市场交易秩序。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的交易参考价格,确保交易参考价格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要“坚持以农为本,理顺利益关系”的原则,做好生鲜乳收购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工商部门指导监督购销双方切实履行《黑龙江省生鲜乳购销合同》。要依托现有机构和设施,加快发展第三方检测体系,逐步实现生鲜乳收购优质优价,坚决制止随意拒收生鲜乳的行为。各地价格、畜牧兽医、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奶业协会要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严肃处理不执行交易参考价格管理机制的行为。各县(市)政府要采取坚决措施,充分发挥交易参考价格的指导作用。对破坏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管理的乳制品生产企业,由各县(市)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对情节严重、奶畜养殖者反映强烈的乳制品生产企业,有关部门要对其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由各县(市)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向本地政府提出建议,对原有奶源区划做出必要调整。省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各县(市)执行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的情况,确保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管理机制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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