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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9-08-27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商务部于2004年12月30日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是特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由于特许经营的特许人不是通过资本、设备等有形的、易于保护的资产扩展业务,而是通过商标、商号、经营技术、服务标准等经营资源的许可扩展业务,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保障。   特许经营在我国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特许经营呈现出数量增长快、地区分布广、业态和业种多样的特点。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特许经营体系达1900多个,涉及超级市场、便利店、家电专业店、服装专卖店、药店、书店、洗衣店、彩扩店等近60个行业及业态。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调整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吸纳民间资本、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国目前有关商业特许经营的规定主要是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该试行办法规定较为原则,已不能适应我国特许经营快速发展的需要。如信息披露是特许经营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准确,是防范投资风险、保护被特许人利益的有效手段,但该试行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缺乏明确规定。此外,根据我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加入WTO后3年内对特许经营取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限制。因此,制定《办法》,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我国特许经营活动的客观要求,也是扩大开放、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   《办法》结合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对1997年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办法》共9章4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统一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任何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   《办法》的颁布施行,既体现了我国履行入世承诺的积极姿态,也是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的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我国现阶段特许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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