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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就反垄断立法接受采访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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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 “经济基本法”,商务部日前成立了负责反垄断立法及其相关工作的反垄断调查办公室,该办公室主任尚明最近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广泛听取意见 形成法律草案
尚明首先介绍了我国反垄断法起草的过程。他说,《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由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负责起草工作。自1994年正式起草以来,以上两个机构作了大量的工作,并形成了法律草案,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上报审议。根据十届全国人大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的有关职能划归商务部,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反垄断法》的起草任务也转由商务部承担。起草过程中,商务部起草工作小组赴十多个省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听取了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反垄断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翻译了美国等20多个国家立法资料,多次召开国际研讨会,并赴国外进行立法考察和交流,广泛征求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中外专家对《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送审稿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主管机关、法律责任等,同时结合我国特点和实际需要,对禁止行政性垄断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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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意义重大
尚明表示, 制定反垄断法对于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反垄断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公平竞争的需要。当前经济生活中垄断现象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意义上的市场垄断行为,如订立协议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二是实行国家管制或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垄断。此外,地区封锁或保护现象也很严重。垄断行为会压抑经济发展的活力,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抑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
制定反垄断法是促进企业尽快形成规模经济和提高竞争力的需要。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未形成规模经济与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除了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发展规模经济,尽快提高竞争力外,就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性垄断和经济性垄断,现行法律缺乏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因此,制定反垄断法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制定反垄断法是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从国际上看,通过反垄断法确定一国竞争政策的做法相当普遍。反垄断法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 “经济基本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立足中国国情 借鉴他国做法
尚明表示,商务部在起草反垄断法的过程中,坚持了既要立足于国情、又要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的实践经验和成果的原则,同时还要体现出我国对外开放的精神。
首先,立足国情,是指立法要考虑到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竞争有了较大发展,但相对于真正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而言,尚有不小的差距。各种垄断行为和现象仍然对公平竞争产生着不利影响。由于垄断行为产生的原因、运作方式等不完全等同于国外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再加上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所以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其次,要体现国际通行规则。市场经济国家有成熟的立法经验和做法,因此,对于国外反垄断立法通行做法和规定,我们应大胆吸收借鉴。对于他们走过的弯路,要引以为戒。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第三,体现对外开放,是指立法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新形势。市场经济不仅要求在一国之内实现统一和开放,而且要求在世界范围内实现统一和开放。经济全球化必然要求各国竞争立法与国际通行的惯例和规则相衔接,更多地从国际市场角度考虑反垄断问题。
尚明还向记者介绍了其他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执法机关设立的情况。考察世界主要国家设立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经验,可以概括为法定机构,法定程序,独立行使职权,严格统一执法。各国反垄断法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体制上却有各自不同的做法。
在机构设置上,有的国家由一个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乌克兰反垄断委员会;有的国家则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如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经济部和卡特尔局,法国经济、财政和工业部与竞争委员会等。在专门机构的性质及隶属关系上,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分别隶属于总统和内阁总理大臣,皆独立从事反垄断执法活动,与一般机关在组成上有所区别,属于委员会制。有的国家则以纯行政机关,这是欧洲多数国家所采取的体制,如德国卡特尔局、英国公平贸易办公室,分别隶属于经济部长和商业部长。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尽管各国机构设置各不相同,但都具有强有力的执法手段,独立且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而且要求执法工作人员专业化,这些国家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均具有经济学和法律专业方面知识。
商务部成立以来,按照国务院赋予的各项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抓紧《反垄断法》的起草工作,为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提供法律保障。今后,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履行好国务院赋予商务部的职责,继续做好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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