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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10月1日起实施
2009-08-27
  为更好地指导各地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引导商业投资方向,根据近年来我国零售业发展的趋势,借鉴发达国家对零售业态划分方式,商务部组织国内有关部门对原《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订了新的零售业态分类标准。该标准已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批准并发布,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为此,商务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新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促进我国零售业健康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零售业的迅速发展,零售业态呈现出细分化和多样化发展趋势。原有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已不能适应我国零售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不少零售业态缺乏明确定位,商业领域投资盲目性较大,局部地区大型商业设施过热,业态结构不合理等现象。

  新的《零售业态分类》国家标准由原来的九种业态分类扩大到十七种,并对每种业态的经营方式、选址、商圈、规模、商品结构、店堂设施、目标顾客及服务功能等规定了相应的条件,从而为政府部门制订商业网点规划,科学引导零售业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也为商业企业准确进行业态定位和理性投资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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