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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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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八个部门的《意见》提出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农村商品流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在农村商品流通工作中,要坚持政府推动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城乡市场统一规划建设与积极培育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相结合,实现农村市场建设与农业生产、农民消费互动发展。
《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当前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重点:
一是要努力搞活农产品流通。各地要加快制定批发市场建设规划,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三年内培育2000个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努力提高农产品在连锁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经营比重,力争五年内其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三分之一以上。支持企业调整农产品出口结构,重点扶持园艺产品、水产品、畜禽产品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出口。加快建立全国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物流体系,努力改善农产品物流环境。
二是大力培育农村消费品市场。《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新型流通方式,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以县城为重点、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农村消费品零售网络。要求工商企业研究开发适合农村特点的消费品,完善售后服务体系。大力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大农村交通、电力、通讯、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更好地发挥农村在扩大消费中的作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三是规范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积极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强化农资服务功能。完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农资价格监控机制和损害赔偿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行为。
四是积极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为解决农村市场不足的问题,《意见》要求要把农村流通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取消对农民进入市场的限制,对农民从事农产品、农资和消费品等流通在工商登记和税费方面给予支持。加快研究制定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的有关法规,中央和地方政府要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不断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意见》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认识搞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对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按照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要求,把农村商品流通工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更好地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消费的带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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