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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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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6日,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对1999年《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的全面修订,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省市、商界及中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管理办法》吸收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经验,适应我国商业领域吸收外资快速发展的需要。
自开展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工作以来,我国商业领域吸收外资工作取得一定进展,累计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亿美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270多家,分店2200多家,其中绝大部分为新型流通业态。《管理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商业的现代化,带动生产与消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体现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分销的承诺,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中国加入承诺中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具体开放时间,明确了商业领域对外开放的地域、时间进程,并降低了对于中外投资者的限制性资格要求(资产额、销售额等指标)和对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
《管理办法》严格遵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同时也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商业利用外资工作由试点转为正常开放,明确中外投资者在符合《管理办法》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流通领域的经营活动。
扩大开放区域,放宽外方投资者股比约束,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者规模等限制性要求。
下放了部分商业利用外资的审批权限,将一部分经营规模小,开店数量少或者使用中国品牌商标、商号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会使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的开放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国内商业流通领域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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