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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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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9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49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的终裁决定,以及对该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应国内产业申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19日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间内,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商务部于2003年4月16日发布初裁公告决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调查结果,商务部现作出终裁决定,即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被调查产品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商务部公告,进口经营者自2003年9月9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应依据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0%——38%不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 40021911;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 40021912;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 40021919,该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3年9月9日起5年。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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