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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
200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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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21号公告,公布了对进口产品甲苯二异氰酸酯(英文:TOLUENE DIISOCYANATE (TDI))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2002年5月22日,根据原外经贸部2002年第22号公告,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日本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作出了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公告》决定自2003年6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日本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1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信息来源:商务部办公厅子站)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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