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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公开征求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意见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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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13日电 文化部昨日公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演出市场上人人喊打而又屡禁不止的假唱等现象,《意见稿》特别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该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意见稿》指出,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一)售票或者包场的;(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28号),根据决定,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起草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08年11月30日前反馈至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
编辑/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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