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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鼓励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 |
2009-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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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引导、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近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意见》。
这份《意见》提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在内的各个领域。此外,非公有资本还可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还可以控股这些企业。
《意见》还提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依法获得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经营资格,从事书刊、影视音像制品、艺术品、文艺演出等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业务。在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组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型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
此外,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如下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意见》同时也指出,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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