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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印发《公共文化设施灾后重建规划指导意见》
2009-05-20
  文化部近日印发《公共文化设施灾后重建规划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灾区公共文化设施重建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文化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共文化设施灾后重建工作,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切实把公共文化设施恢复好、建设好。

  《意见》提出了公共文化设施灾后重建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特别指出要保护文化遗产和民族文化特色,重建灾区人民的精神家园。《意见》对市、县、乡镇、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重建提出了明确的建设目标,并按照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剧场、剧团、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等文化设施的类别和特点,分别规定了选址要求、建设用地、建筑规模、建设内容等面积指标和建设要求。这些标准是参照已经颁布或正在编制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建设用地指标、建设标准以及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综合测算而来,尚未制定统一标准的按照平均水平计算。

  《意见》于5月底完成初稿,文化部灾后重建规划调研组赴甘肃、陕西、四川、重庆四省市调研时,就《意见》内容广泛征求了灾区文化部门和文化服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多次的讨论和修改。《意见》的编制和下发是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将有效指导灾区公共文化设施重建工作,促进灾区文化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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