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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卡拉OK版权收费执行情况调查
2009-05-20
  光明日报南京1月3日电(记者郑晋鸣 通讯员刘桂清)目前,江苏已有部分卡拉OK企业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不断有经营者咨询签约事宜。相对于全国的12元/包房/天的标准,对江苏首批签约的81家经营单位,征收版权使用费是8元/包房/天的标准。

  另外,对于全国收费标准,南京市歌舞厅协会曾提出异议,认为标准过高,记者从南京市版权局了解到,江苏在卡拉OK使用费的征收方面,尚在进行相关的工作,12元/包房/天的标准只是收费的上限,还要与卡拉OK经营者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下调。

  据中国音像协会江苏省联络站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其他拒绝收费、态度强硬的经营单位,不排除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记者从江苏省版权局版权处了解到,对于拒不交费又不删除侵权曲目的KTV,版权部门将在接受举报后进行查处。

  对消费者来说,最关注的莫过于收费后KTV会不会涨价。一位KTV经营场所的经理告诉记者说,涨价的原因并不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征收,而是节假日的惯常做法。但是也有消费者认为,版权费的征收确实维护了知识产权,但同时也使经营的成本提高,卡拉OK经营单位很可能通过涨价来弥补这部分开支。有关人士表示,这个问题值得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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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版权收费尚未取得实质进展

  光明日报长沙1月3日电(记者唐湘岳 通讯员江静)今天,记者走访了长沙市数家大、小型KTV后发现,卡拉OK版权收费活动在长沙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长沙解放西路上某大型KTV总经理说:“这个版权收费问题已经谈了好几年了,文化部的点歌系统也装上了,但是一直没有实质性进展。我觉得,收取这个费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也是保护知识产权,我们会配合政府的行动。只是,收费应该有一个合理的标准。收费太高,我们KTV这一方承受不了,就只有抬高消费价格,把费用摊到顾客身上去;而顾客肯定不愿意,我们的生意就会受影响。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所以,我们希望有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这样我们也好经营。”

  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则表示,长沙的KTV数量多,规模大小不一,也为收费的实现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如果收费只针对一些大型的活动场所,中、小型的活动场所就会抢走部分客源。这样就会伤害到大型的场所,这是不公平的。

  深圳:歌厅目前仍按原协议缴费

  光明日报深圳1月3日电(记者易运文)据深圳市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负责人介绍,早在2004年,在深圳歌厅和K厅最密集的罗湖区,其代表该行业经营者声音的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就代表协会内的89家会员单位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署了时间为3年的音乐作品有偿使用协议。按照这个协议,一间普通KTV包间每天缴纳的版权费大约为1元。稍后,福田区50多家KTV商家也按这一标准加入缴纳版权费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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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的发起下,深圳市100多家卡拉OK歌舞厅开始统一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音乐版权费。该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已经与中国音著协签订了缴纳音乐版权费协议,如果再向中国音像协会缴纳“包房费”,就有重复收费的嫌疑,深圳各家卡拉OK歌舞厅很难答应。但到2007年11月,3年的有偿使用协议时间已过,深圳卡拉OK版权费的问题下一步会如何解决呢?罗湖区歌舞娱乐业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该问题还在交涉之中,还没有得出最后的解决方案,各个卡拉OK歌舞厅的版权费还在按过去的协议执行。但该负责人同时也表示,缴纳版权费是在所难免和义不容辞的。现在问题的关键还是收多少的问题,每包间每天12元“一刀切”的收费方式,显然不能被深圳的KTV商家所接受。他们希望,收费形式能更人性化一些,同时还应对该协会已经缴纳了三年版权费的会员单位有所区别对待。

  山东:全面启动卡拉OK版权收费

  光明日报济南1月3日电(记者赵秋丽、周华 通讯员李青)山东作为较早启动卡拉OK版权收费的省份之一,在版权收费之路上走了多远?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部分卡拉OK经营者和消费者。

  “尽管我们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我认为自己应该承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法定义务。对我们来说,明确合理的付费标准和付费方式是最重要的。”山东某家卡拉OK经营者介绍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早就听说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我觉得经营者支付版权费是应该的。但是版权收费后,这项费用会不会转嫁到我们身上?”很多消费者都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记者从中国音像协会山东联络站了解到,按照有关规定,山东省KTV版权收费计算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收费标准依据国家规定的12元/包房/天,同时参考山东省的人均消费指数、人均可支配消费指数及人均文化娱乐消费指数等统计数据,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山东收费标准启动以来,很多卡拉OK企业与中国音像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山东大学出版社一位老师认为:“卡拉OK版权收费的进展标志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又取得了新的进展。”

  采访中,记者发现仍有部分卡拉OK经营者借故不交费或拖延交费,侵权盗版曲库的现象也很普遍。更有很多经营者试图把这部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对此,国家版权局相关人员介绍说,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是卡拉OK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并获得利润的基本资源,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到卡拉OK经营场所消费,已经向经营者支付包括消费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的费用。因此,卡拉OK经营者不应再将版权使用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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