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电影导演谢晋遗孀徐大雯携儿子状告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案,一度经过两次公堂对簿,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上海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两原告为公司股东,确认两原告继承取得的25%股权。 内容来自dedecms
谢晋曾于2000年9月发起创办一家文化影视科技企业。作为股东之一,谢晋生前以现金出资占有公司25%股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中明确经营期为10年,即从2000年9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24日止。谢晋去世后,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后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长公司的经营期限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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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8日谢晋意外去世,谢晋的遗孀徐大雯及小儿子要求公司确认继承取得的25%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便行使股东权利。但两年来,公司一直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今年3月,徐大雯与小儿子阿四将该公司告到徐汇区法院,要求确认原告的股东资格,判令被告变更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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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被告的公司方表示,原告之一的谢晋小儿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年纪也较大,不适合作为股东。拟收购两原告相应的股权,以给付股权转让款的形式让两原告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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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基于原告之一的特殊身体状况,双方从其生活保障考虑,对股权比例进行了调整,最终谢晋名下上海谢晋影视科技有限公司25%股权中的18.5%归徐大雯所有,6.5%归儿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