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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优化资源配置
2009-07-30
为培育和发展矿业权转让市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确保国家资源资产权益,贵州省政府近日出台《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
办法规定,矿业权的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若转让方与受让方协议成交价明显低于本地当时市场价的,经依法评估确认,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收购。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及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转让,其矿业权人应当持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转让的文件,委托具备法定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定颁证部门”)所属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的相关工作。法定颁证部门无矿业权交易机构的,由其上级法定部门所属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业务工作。
办法还规定,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转让,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由依法设立的省级矿权储备交易机构承办矿业权转让相关工作,并报国土资源部审批转让变更。矿业权转让的受让方,凭矿业权转让合同及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和纳税凭证,向法定颁证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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