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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矿业权转让须通过依法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
2009-07-30
为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行为,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出台“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转让与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矿业权转让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
  贵州省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属矿权储备交易机构具有创办矿业权转让交易的权限,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审批颁发许可证的采矿权及相应矿种探矿权的转让交易;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承办除市(州、地)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范围以外的矿业权的转让交易。
  矿业权转让人向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转让审核;经审核符合转让条件的,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符合转让条件的意见,由矿业权转让人委托具有相应权限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承办转让交易,受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转让交易;转让成交的,由矿业权受让人持转让成交鉴证文书、转让合同等资料按现行矿业权许可颁证权限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
  贵州还明确了矿业权转让审核阶段、交易阶段、变更登记阶段的报件要求,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矿业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时,应对矿业权主体及矿业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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