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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宣布从2009年7月1日起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2009-07-30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今年7月1日起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据介绍,凡在内蒙古境内开采原煤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原煤产量和煤种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褐煤每吨8元,无烟煤每吨20元,其他煤种每吨15元。
内蒙古作为全国产煤大区,2008年原煤产量达到4.72亿t,居全国第二位;今年1~5月产量达2亿多吨,居全国第一位。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带来了环境破坏、矿区沉陷、收入分配不平衡、矿区富余人员转移安置等问题。
据了解,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对解决产煤区生态环境治理、移民安置等问题,调节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平抑市场价格、扶助低收入群体,推动内蒙古煤炭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内蒙古财政厅负责人说,以2008年的产煤量为基数测算,预计内蒙古煤炭价格基金的年征收额将达到70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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