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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以稳外需
2009-07-30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稳定外需的要求,6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了调整,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次从禁止类目录中共剔除了79个十位商品编码,主要包括部分植物和轻工产品、金属化合物、石化产品、钢铁及有色金属产品等。
修订后的2009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包括1770个十位商品编码。对以下情况,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生产出口仿真枪支。
——禁止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加工贸易(如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含有害物、放射性物质的工业垃圾等)。
——其他国家已公布的禁止进出口目录的商品。
商务部称,本次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调整,在继续严格禁止高排放、高能耗加工贸易的同时,将确不属高排放和高能耗的产品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对进一步增强企业信心、保持外贸稳定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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