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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矿产开采变“无偿划拨”为“有偿使用”
2009-07-30

  日前出台的《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都将按规定经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已取得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资源探矿权,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但须缴纳原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价款。自此,一场变矿产资源“无偿划拨”为“有偿使用”的改革将在江西全省范围内启动。
  《办法》规定,地热、地下水等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按申请在先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评估价;煤炭石油等第二类矿产、黏土等第三类矿产则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后缴入国库。
  江西是我国主要的有色金属、稀有、稀土等矿产基地之一。在探明的89种矿产储量中,居全国前5位的有33种。由于多年来矿产资源实施的无偿划拨政策,使人们对无偿获取的资源不加珍惜,掠夺式的开采模式导致不少矿产开采浪费,甚至枯竭。
  江西省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发布与实施将使得江西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使全社会更加珍惜宝贵的矿产资源,从而提高资源开采效率。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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