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社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王旻 柴燕菲)“为赶个好日子而非自然分娩,父母的想法虽好,但有没有考虑到婴儿呢?”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奉化滕头村党委书记傅企平提出的建议引起记者注意。
傅企平认为,有的父母为了某些原因或是为了赶个好日子,违背自然规律,随意决定子女出生时间,进行非自然分娩。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长。 “不仅有可能损害身体上的健康,更可能因为相应群体出生的集中性,会带来上学就业等一系列问题[WenTi]。”
傅企平表示,目前中国保护儿童[ErTong]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方面,其实都是以成人为核心,“应该确立以儿童[ErTong]最大利益[LiYi]的优先权准则”。此外,选择生育性别的做法,看似是个人选择,但也与未确立儿童[ErTong]利益[LiYi]最大原则有关。
2011年春节,网络微博解救被拐卖乞讨儿童[ErTong]受到广泛关注。傅企平认为,从政策上来说,解救被拐儿童[ErTong],是群策群力的问题[WenTi];但从法律上来说,却是如何在立法上确立儿童[ErTong]利益[LiYi]优先原则的问题[WenTi]。
傅企平还表示,中国离婚诉讼中,在解决父母离婚问题[WenTi]时对子女抚养、监护等问题[WenTi]附带一并予以处理。由于没有设立未成年子女“诉讼代表人”制度,有些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往往会接受父母对子女的安排方案,难以很好地保护儿童[ErTong]利益[LiYi]。
1959 年《儿童[ErTong]权利宣言》和1989年《联合国儿童[ErTong]权利公约》等国际文献均倡导规定,在处理与儿童[ErTong]有关的问题[WenTi]时,应以儿童[ErTong]最大利益[LiYi]为首要考虑。
傅企平建议,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增加夫妻生育权的行使应以儿童[ErTong]最大利益[LiYi]为原则,即虽然生育权是夫妻的权利,但生育权的行使除须受夫妻计划生育义务的限制,还应受“儿童[ErTong]利益[LiYi]最大优先原则”的约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