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7月3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改为义务兵役制。同时由国家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兵役法。从那时起,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对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是一部比较好的兵役法。 在兵役法实施近30年时,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对国防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兵役工作多年来的经验需要加以总结和肯定,因此,有必要对1955年兵役法加以修改补充。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兵役法。新兵役法最鲜明的特点是,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从而有机地把现役部队建设和后备力量建设、把平时的准备和战时的需要、把当前的实际和长远建设紧密地联系起来,使中国的国防现代化建设在制度上有了可靠的保证。 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兵役法,删去原规定中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保留了“两个结合”的基本制度。将陆、海、空三军义务兵服现役期一律改为2年,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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