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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自考助学管理规定 规范机构办学行为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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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浙江省共有自考助学机构178家,其中举办全日制助学的80余家,参加全日制助学的考生近9万人。为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办学行为,确保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活动规范、有序地开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教育厅日前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
《规定》要求,申请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有保证自考全日制助学正常教育教学需要、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并对教育教学设备、卫生体育等设施、管理人员、师资队伍、生均建筑面积等提出明确要求。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
浙江省强调,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资料发布前,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直接报省教育厅备案,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须经学校所在地的市或县(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备案。
浙江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依据《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分合格、不合格两档,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获准举办自考全日制助学的,要依法参加年审。年审未获通过,注销自考全日制助学项目。 (本报记者 朱振岳 通讯员 张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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