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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中职联合办学:禁变相收费和委托招生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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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龙超凡)福建省教育厅日前下发通知,对中职学校联合办学设立条件、办学模式、教育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严禁各校擅定标准违法变相收费,严禁实行委托和代理招生。
福建指出,联合办学的主办方必须是福建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名义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要保证联办专业的教育教学质量,实施学分制的,要认真执行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借用学分制名义,任意缩短学制和改变教学计划。
联合办学的学校不得与中介机构、个人和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和挂靠学籍,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个人联合办学,严禁实行委托招生和代理招生。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不得以学籍注册费、保证金、实习押金等形式乱立项目,擅定标准违法变相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
对联合办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福建将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视违规情节程度,对有关学校相应给予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取消评优资格、撤销重点职业学校和重点专业资格,并对违规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国教育报》2009年3月10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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