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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扶持引导长效机制 设合作发展专项资金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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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立法促进校企合作
本报讯(记者朱振岳通讯员徐建春)全国第一部专门针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日前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与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姻”,宁波市成为国内第一个“吃螃蟹者”。
据宁波市教育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妥善解决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建立扶持、引导校企合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据悉,该《条列》共有24条,呈现出四大亮点:一是明确企业、职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权利与义务。《条例》不仅对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作了规定,还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二是明确了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导、行业协调、校企互动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同时《条例》还对教育、劳动、人事、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为校企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内容作了规定。三是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条例》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逐步增长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了规定。四是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机制。《条例》明确了校企双方的安全义务,并要求职业院校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校企合作是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破解职业教育发展难题的有效举措。早在1995年,宁波就通过地方立法在国内率先制定了《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实施职教经费统筹制度,即提取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作为培训经费,其中1%用于企业内部职工培训,税前列支;1.5%由政府统筹,如果行业、企业办有教育培训机构与职工学校,再返回其中的0.5%。这一制度执行至今,累计已达4亿余元。
据了解,目前宁波市已有23所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与453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7所高职院校与1020多家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根据对47家企业的调查,2004年至2006年,企业共为23所合作院校投入资金5126万元,其中设备设施投入2201万元。实施校企合作的学校特色明显,办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毕业生供不应求,就业率每年保持在98%以上。 《中国教育报》2009年3月2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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