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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国标准”出炉
2009-03-18
央行今日(3月16日)发布公告称,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推出《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下称《主协议》)。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人指出,《主协议》的推出能够有效确立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中国标准”,为中外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在境内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一个平等的协议文本,为中资机构参与国际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奠定规则上的对话基础。
  《主协议》的推出旨在规范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其核心是保护中资机构在与外资机构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时的利益主张,而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衍生品交易时,也必须遵循这一“中国标准”。
  此前由于中国金融衍生品交易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协议文本,只是由市场参与者自行签订一对一的合同达成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游戏规则由国际掉期交易协会(ISDA)等国际组织所主导。中资机构在与外资机构进行衍生品交易时,往往不得不按照外资机构的要求使用ISDA主协议文本。但ISDA是基于英国法律框架设计的,一旦发生交易纠纷,其偿还程序、清算方式等交易条款亦基于境外法律,给市场参与者带来潜在法律风险。
  “在发生违约事件及交易纠纷时,中资机构不得不在外资机构的所在国打官司,并依据其所在国法律处置,必然不利于中资机构主张利益。”一位商业银行交易员告诉《财经》记者。据了解,这种现象并不鲜见,以往几乎各家中资机构在与外资机构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时,都存在上述现象。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近年来,央行相继推出了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外汇远期、外汇掉期等金融衍生产品,且交易规模增长迅猛。以人民币利率互换为例,2008年全年,完成利率互换制度备案机构共65家;市场累计成交4040笔,同比增长106.02%;名义本金总额4121.5亿元,同比增长90.07%。
  2007年,交易商协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属的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推出了NAFMII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应用于本、外币衍生品的场外交易,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CFETS主协议则应用于外币衍生品交易。但由于这两个主协议存在管辖重叠,给市场参与者造成一定业务困扰和法律风险。随着场外衍生产品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市场参与者数量不断增加,原有的制度框架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推出一个能覆盖多个产品的、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成为市场参与者的呼声。
  于是在央行的推动下,2008年10月,交易商协会牵头组织主协议合并的启动工作,由30多名来自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交易商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了工作小组,经过多次会议讨论、修改,《主协议》于今年3月16日正式公布。
  与NAFMII主协议和CFETS主协议相比,《主协议》在原有两份主协议文本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并加以优化,同时,兼顾了中国市场的现实需要。《主协议》在文本架构、机制设计、条款安排和内容约定上均有较大的完善和优化。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了解,《主协议》的核心条款,分别就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类型,对某一事件可能同时具备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构成要素的情况下的事件等级,发生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后的处理,以及各种未能正常履约情形下的利息计算与支付安排等作出约定。
  为有效降低金融衍生产品系统风险,《主协议》首次明确提出了终止净额结算机制。终止净额以单一协议制度为基础,是在提前终止情况下对所有交易进行结算处理的一项制度安排。这一制度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风险控制的核心,也是降低信用风险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央行公告同时表示,《主协议》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为新旧主协议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市场参与者协商签署《主协议》文本。已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其新从事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主协议》;未完成《主协议》签署的,其新的交易仍可适用原签署的NAFMII主协议或CFETS主协议;过渡期结束后,原有相关主协议停止使用,所有新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统一适用《主协议》,未签署《主协议》的市场参与者不得继续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小资料:
  金融衍生产品通常是指其价值取决于包括债券、股票、利率、汇率或指数等一种或多种标的资产价值的一类金融合约。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通常分为场外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形成的交易是由交易双方直接协商达成、根据交易双方特定需求量身定做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产品合约非标准化、产品形式灵活多样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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