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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修订后的邮政法如何帮助消费者维权?
2009-04-29

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 题:新闻分析:修订后的邮政法如何帮助消费者维权?

新华社记者王敏

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邮政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的主旨之一,并将其贯穿始终。纵观修订后的邮政法,将如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呢?

记者了解到,修订后的邮政法规范企业服务质量。其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九条,分别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其服务种类、营业时间、资费标准、邮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以及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并对邮政企业营业时间和投递频次作了专门规定。

针对实践中格式合同多有霸王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实,修订后的邮政法在第二十二条和第五十九条专门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确定与用户的权利义务的,该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为约束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指明了方向。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和快件。除法律另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和快递服务的信息。

针对邮件的损失赔偿问题,修订后的邮政法规定邮政企业对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内的给据邮件的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该法对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对于保价的给据邮件,邮政企业应在保价金额的范围内赔偿;二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的,不受本法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修订后的邮政法同时明确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和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据了解,现实社会中,用户与邮政企业就邮件损失赔偿的争议,有不少是用户事前对给据邮件损失的限额赔偿和保价邮件与非保价邮件损失赔偿的区别不了解造成的。

针对此问题,修订后的邮政法在明确限额赔偿的同时,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证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有关限额赔偿的规定。若企业未履行该义务,则无权援用该规定。这一规定有效地保护了用户的知情权,确保用户在知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作出是否保价的决定,规避相关风险。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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