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9:30,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程子林做客新华网,解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程子林指出,处分规定主要针对三类主体,一是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二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三是统计调查对象。
[主持人]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最近在多个场合谈到了统计数据失真的问题。他指出,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单位的领导干预统计数据,有的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被动甚至主动地参与弄虚作假。
[程子林]马局长说的非常对。这次出台的处分规定主要针对三类主体,一类是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的领导干部,部门的领导干部,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国有的企业、事业单位、一些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
第二类主体就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统计机构的领导干部在第一类里也是包括的,但是他的身份比较特殊,具有双重性,同时又作为统计人员,对他有更高的要求,就是在一个违法行为里面,有时候可以作为领导干部要追究他的责任,同时也可以把他当作统计人员,同样可以追究责任。
因为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是直接生产统计数据的,统计数据的不真实,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当然要负有责任。有的情况下,有的统计人员被迫参与弄虚作假,完成地方领导的一些要求,迫于压力,编造数据,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是是极个别的。还有比较多的情况就是一些数据基础不是太扎实,数据之间衔接不够、不够匹配,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应当核实,核实以后才能汇总上报。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也由于工作任务特别重、时间特别紧这些客观因素,很多情况下不能很好地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也造成一些数据不符合客观实际。
第三类主体是统计调查对象。调查对象里面有一个重要限制,就是《处分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按照《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处分有一个管辖权,只有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他们作为调查对象的时候,如果在统计上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有其他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都受这个《处分规定》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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