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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区域禁批环保新规力求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
200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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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记者从河北省环保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出台《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大环保工作力度,力求实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近年来,河北省在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上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经济结构不合理、资源约束加剧等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仍然过快,产业结构重型化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变。为此,河北省出台《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实施意见(试行)》,其主要措施是:
--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特征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管理,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和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坚决退出,确保环境安全。
--在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文物保护及修复无关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禁止建设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和整体布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禁止在历史文化名城建成区内建设资源开采、冶炼、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等污染严重项目。
--城市规划区(非工业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1公里以及居民聚集区卫生及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建设污染型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建立逐步退出机制。铁路、公路干道两旁按行业准入条件的要求建设。
--严格国家产业政策名录中禁止和限制类项目,不符合国家准入条件项目,列入国家环保部门高污染名录的项目建设;除国家审批的项目、省重点产业支撑项目和国家鼓励的“等量替代”、“上大压小”项目外,对各设区市、县(市、区)高于本地GDP能耗水平的高耗能行业项目一律不再批新建。
--对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下年度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高于当地GDP能耗水平的项目和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一律不再批新建。(记者张洪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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