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亚湾看守所民警与在押人员面对面谈心沟通。
大亚湾看守所制定了每季度伙食菜谱,严格落实饭菜备样制度。
2003年的孙志刚案让收容遣送站成为焦点;而2009年的“躲猫猫”案以及全国各地监管场所接连爆出的一系列离奇死亡事件,则将一直以来“偏居一隅”的监管场所推向了风口浪尖上。根据记者所掌握到的信息,广东监所近期有出现过零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
这些“非正常死亡”背后究竟隐藏着多少“非正常”现象?作为依法羁押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特殊场所,看守所的安全系数有多高?如何遏制打击“牢头狱霸”?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又面临着哪些体制方面的掣肘?
近日,本报记者走进惠州大亚湾区看守所,探访这所自2001年正式挂牌启用,连续8年实现在押人员零投诉、在押人员零死亡、零事故、民警零违法违纪的二级看守所,希望通过近距离采访,对监所系统的管理运作模式有一个更直观、更深入的了解,并通过联系近期发生的一些“非正常死亡”现象,以期更客观、更全面地探讨反思监所系统如何直面并解决存在的弊端。
■近距离观察重点管教死刑犯建在押人员健康档案
高墙里究竟隐含着怎样一个小型社会?管教干警是如何管理在押人员的?本报记者在大亚湾看守所一探究竟。
死刑犯是在押人员中的重点人员,这一人群容易产生悲观情绪、自暴自弃、违反监规,甚至对抗管教自杀、行凶,恃强凌弱,这种情况下就极易出现牢头狱霸。对这些人管理得好不好,直接影响监所安全稳定。对这部分人,一方面要及时跟踪了解其心理动态,防止偏激心理导致过激行为,另一方面,在监仓管理上,民警直接管理,也避免了任由处于强势的在押人员发展为“牢头狱霸”的可能。
大亚湾看守所所长邓平告诉记者,通过引导、感化、严格管理等措施的合理运用,该所在押的8名死刑犯中,无一人在羁押期间发生欺压他人,自杀自残及“牢头狱霸”行为。
据介绍,建立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档案,切实保障其身体健康,这也是看守所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避免发生死亡的必要措施。
在押人员亲属是对看守工作最为关心的群体。在押人员入所时,看守所就向其亲属发出《致在押人员亲属的一封信》和《所长联系卡》,在押人员亲属可直接拨打所长电话,找所长反映问题或提出建议。
在所长邓平看来,过去看守所很简单,“一看二守三送走”,只要把他们守住就行了,而现在要做到“一管二教三改造”,把他们教育好,让他们重返社会不再犯事。
如何遏制“牢头狱霸”?
典型案例:2月27日,云南检方公布了躲猫猫事件司法调查结果,晋宁县在押人员李荞明系看守所内“牢头狱霸”以玩游戏为名,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对全国看守所开展为期5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
问题:
弱肉强食,监管不足
云南“躲猫猫”案暴露出的直接问题就是:在某些制度不健全的看守所内,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存在隐忧。记者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在监狱、看守所等采访体会到,高墙里的监所就是一个小型社会,这里所关押的人员身份更为复杂,由于贫富差距不同、受教育程度各异,犯事入仓背景复杂,极易形成等级分明的小型社会体系,“新人”处于该体系底端,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任何权利都处于危险境地。
有些在押人员进监所前就是恶势力团伙的头目,在“道”上很有“名气”,恃强凌弱,在监所内具有一定“影响力”;还有一些强势的“小头目”则通过经济优势与恩惠,诱使处于劣势的一方依附于己,使其自觉自愿成为自己的同伙、打手、帮凶,在监室形成小团伙、小帮派。“牢头狱霸”,说白了,就是监禁场所里的“黑社会”。
而监管人员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在押人员的“社会地位”与生存处境。如果对重点在押人员的管制稍有放松,弱肉强食在所难免。而当在押人员遭到侵害时,也可能因缺乏紧急报警按钮等求救设备而无计可施。
在实际工作中,受制于管教人手不足,有些监管人员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往往利用在押人员的差别,让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这种方式如果被异化了,也容易造成“牢头狱霸”。
措施:
轮换值班员避免势力独大
那么,如何解决管教人员人手不足?如何避免“牢头狱霸”产生?大亚湾看守所的做法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启发。
大亚湾看守所属于中型监管场所,警力配备上有些捉襟见肘。看守所从在押人员中选出“值班员”协助管教。看守所负责人告诉记者,“值班员”与组长、号长有所不同,首先人员要经过严格挑选,一般都是选择罪行轻、服从管教、表现好、思想情绪稳定的在押人员。值班员主要是协助落实每天的工作安排,如开展操练、搞内务卫生等。“我们的值班员每天都是轮换的,避免了由一个人固定长期担任而极易出现的势力独大的现象。”所长邓平告诉记者。
虽然有值班员协助,但管教民警工作量还是不少,尤其是与在押人员谈话,这项“必修课”绝对少不了。此外,看守所医生每天至少对在押人员问诊2次,这样既可以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身体状况,又确保能及时发现牢头狱霸存在的情况。
如何杜绝刑讯逼供?
典型案例:陕西省丹凤县检察院于3月28日公布了高中生徐梗荣猝死事件调查结果:自3月1日至3月8日清晨6时,办案人员先后在县公安局刑警队、资峪派出所对徐梗荣进行了长时间、不间断疲劳审讯,少数民警在审讯中对徐梗荣实施了肉体侵害行为,致使徐梗荣身体极度疲劳引发心跳骤停死亡。《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躲猫猫”事件后,又相继爆出了几起犯罪嫌疑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矛头都被指向一个古老的话题—刑讯逼供。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又面临着哪些体制方面的掣肘?
问题:
讯问限时难落到实处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拘传时间有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预防制度执行得并不理想。按规定,讯问到了12小时就应该让嫌疑人休息,但在实践中,没有一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来保证这个规定落到实处,侦讯人员想审多久就审多久。
不少法学专家分析指出,造成刑讯逼供的另一个原因,是某些公安机关过分依赖口供来作为证据,而要取得口供就要审讯,审讯不成就刑讯。同时,以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因为其隐蔽性,一些还能被法院采信,这就无法从根本上切断原动力。
今年3月,因临刑喊冤而被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顺德“刀下留人案”再次开庭审理现场,为了证明没有刑讯逼供情况,法院当庭播放了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接受审讯的录像,被告人看完录像后当庭激动地指出录像材料显示的审讯时间与实际不符,真相究竟是什么?疑点依然扑朔迷离。另外,如果审讯是超出时间的,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所取得的证据就不能被采信?法律上也没有明确。
措施:
实现审讯全程录音录像至关重要
那么,如何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记者看到,在大亚湾看守所,视频监控已达到百分之百覆盖,不留死角,同时安装了红外线报警装置,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按响。在审讯室、会见室、律师接见室等都安装有视频监控,可全程监控。在押人员被带到审讯室后,有隔护栏隔开,避免刑讯逼供现象发生。
记者调查发现,现在公安机关还没有完全做到审讯全程录音录像。据了解,公安部门没有相应规定对所有案件的审讯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不少公安基层单位也没有条件这样做。总之,从目前来看,缺乏对羁押人员权利保障机制,对侦讯人员缺乏有效有力的外部监督。
如何有效监督看守所?
典型案例:“躲猫猫”事件发生后,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主任赵泽云被免职。《看守所条例》明确规定,看守所应当教育工作人员严格执法,严守纪律,向人民检察院报告监管活动情况;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违法情况的纠正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人民检察院。
看守所还有一个监督力量———检察机关在每个看守所都设有检察室,《看守所条例》也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可实践却暴露出驻所检察室监督不到位的弊端。
问题:
驻所检察室易“同质化”
目前,我国的看守所归属同级公安机关管理,接受同级检察院的监督。但是,检察室就设在看守所,检察人员长年累月地跟监管人员工作在一起,久而久之出现了“同质化”的现象。看守所也把他们当成自家人,甚至一些福利待遇他们也跟着享受,不知不觉竟成了利益共同体。所以这样一种监督,其效果无疑将大打折扣。
法学专家指出,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对症下药”:要避免“同质化”,就必须使检察监督人员和监管人员有效隔离;要避免利益趋同,驻监所检察人员就要定期轮换,不能一个检察官在一个看守所一干就是好几年;要真正监督到位,就不能只是听汇报,而要深入到监管和审讯过程中。
措施:
让社会巡视员外部监督
记者在大亚湾看守所采访时,恰好遇到了前来视察的几位社会监督员。
惠阳人大代表、大亚湾澳头街道岩前村委会主任吴雨光当监督员已有3年时间,对情况相当熟悉,他可以进到看守所与在押人员聊天,详细了解他们在所里的伙食、住宿等情况。这种形式与去年吉林辽源试点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有些类似,即让社会巡视员与在押人员面对面就所羁押情况进行监督。
□专家观点
相关法规亟待完善
“躲猫猫”事件的发生不仅暴露出执法部门存在有法不依、玩忽职守的问题和监督部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还暴露出相关法律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看守所的活动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的,超出了行政管理范畴,仅由行政法规加以规范是不够的。《看守所条例》实施近20年,从行政法规“升格”为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要改变看守所的管辖。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有利于侦查工作的合法进行。要明确看守所违法行为和事故的处理程序和法律责任,特别是应当规定,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死亡、而其家属对死亡原因有疑问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主持死亡原因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研究员刘白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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