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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清洁工"捡"300万金饰案续:律师激辩如何量刑
2009-05-18

“我们提倡拾金不昧,但如果‘昧’了该怎么处罚呢?”昨日(16日),深圳律协以此句破题,召集了一批律师和法律专家,专门针对本报率先报道的梁丽案进行了讨论。据悉,在案件定性前,律协召开专门的研讨会是非常罕见的。

研讨会上火药味甚浓,梁丽是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占罪还是无罪?几个著名的律师和学者就各自观点进行了激辩。主要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秘密窃取”、“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是否拒不交还”等几个问题。

另外,与会的梁丽代理律师司贤利告诉记者,已经有北京的法律援助机构跟梁丽家属联系,愿意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

焦点一:是否秘密窃取

最先发表观点的是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律师,方律师认为,梁丽“捡”到小纸箱是一个客观行为,黄金首饰是放在一个公共场所里面的,她事后也是一直告诉同事“自己捡到一个纸皮箱”, 结合这些细节可以看出其行为谈不上“秘密窃取”。

深圳著名的刑事案诉讼律师蔡华则认为梁丽行为属于秘密窃取。蔡华认为,秘密窃取是以被害人是否知道来判定的,只要被害人不知道就属于“秘密窃取”。

焦点二:是否非法占有

方壮毅律师认为,梁丽并没有从一开始就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她是把那个纸箱当成遗弃物拿走的,没有意识到纸箱里装有数额较大的财物。

而蔡华律师则用6个为什么,论证了梁丽有非法占有目的。他说:“如果不想占有,为什么要作为一个物件放入洗手间保存?为什么不报告班组长?为什么不上交以利广播拾物招领?为什么带回家呢?为什么不作为垃圾处理掉呢?为什么会觉得反正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如下班拿回家给小孩子玩或送给亲戚朋友。”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正沓在这点上也赞同梁丽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但是陈教授认为很多罪名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所以是否“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是关键。

  焦点三:是否拒不归还

深圳大学的法学教授吴学斌认为,梁丽把纸箱带回了家,这个结果就可以称为拒不交还了。

方壮毅律师认为,在民警上门询问后,梁丽自愿交出了这批黄金首饰,不存在“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情节。因为虽然警方称作了20分钟的劝说,但最后梁丽还是自愿交出了这批黄金首饰。

陈正沓教授则认为,梁丽没有逃跑也没有变卖黄金首饰,客观上不存在拒不交还情节。

  焦点四:如何论罪量刑

方壮毅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尽管这不是一种拾金不昧的高尚行为,但说到底只是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应上升到刑罚的高度。

蔡华律师认为梁丽的行为是符合盗窃行为的,本案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盗窃罪构成无疑,最高刑可判无期,但这与我国刑法不是以惩罚为目的原则相违背。梁丽当初并不知道纸箱到底值多少钱,也可能就是一个电瓶的价值,所以对梁丽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学者观点 讨论梁丽案有积极意义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正沓认为,现在媒体、网友、法律界在梁丽案尚未定性时进行广泛的讨论,在以前是很少见的,也是利大于弊的。

陈教授认为,这种讨论可以从个案来推动司法机关免犯错误,让司法机关听听不同的声音,对最后公平公开地处理案件是有好处的。(记者王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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