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6月15日电 15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俊海做客新华网,为广大网友解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热点问题。访谈中刘俊海向网友介绍了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功经验。
[主持人]据您了解在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成功经验给我们介绍一下。
[刘俊海]我认为他们的成功经验对我国还是有一定借鉴价值的,不管是中国的消费者还是外国的消费者,虽然有个性,有差异性,比如中国消费者吃中餐,外国消费者吃西餐,但是不管中餐还是西餐都得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就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的国际设计,有这样几条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加大了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原来人们认为企业的目的就是为投资者赚钱,赚钱就是社会责任。但是现在很多发达国家都不约而同的认识到,既要强调企业盈利性的一面,还得强调它社会性的一面、伦理性的一面。所以西方国家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通过相关其他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强化企业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包括消费者后悔权、隐私权的尊重等等,都是围绕社会责任展开的。因为资本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消费是财富之源,也就是人没有水是生存不下去的。如果没有消费活动,企业也得渴死。所以企业要饮水思源。
第二,发挥政府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靠消费者一对一的和商家去谈判,很难实现传统合同法所预期的合同平等、合同正义。一个200斤重的壮汉和50多斤重的小孩拳击,按照传统方式博弈,小孩永远打不过这个大胖子。所以从根本上、体制上加大对消费者的扶持力度,这个扶持最重要的是政府的扶持,比如对霸王合同的规定问题。所以发达国家也建立了对格式合同的预先审查机制,如果有问题必须改。现在虽然有一些格式合同也备案,但是基本上备而不查,但这不怪我们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因为现行法律就没有要求政府部门对于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所以发达国家的经验我觉得有值得借鉴的。还有就是政府调解活动,现在政府机关也有开始尝试,就是工商部门就进行调解,但还有形成普适于所有消费领域、执法机关的常态活动,这也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第三,除了发挥立法引导的作用之外,加大立法机关、立法条文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之外,还要注意发挥判例的作用。近年来,大陆法系也在发挥法官的能动性,确立法院判决某些成功的个案对于未来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的价值。我国将来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消费者纠纷案件的时候,如果积累了成功的判例也应当积极的去推广这个判例的示范作用。包括假一罚十的承诺,有的法院是支持的,但是有的法院是没有支持的。如果建立法院判例的指导作用,可能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处理一案、示范一片的积极的社会效果、制度效果等等。
第四,西方国家在强调商家的社会责任时,也在强调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比如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如果某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能耗过高,我就不去购买了。国内消费者主要还是省钱消费,但是这个商品本身是不是符合无毒无害的要求,有的消费者就不管了,只要便宜就行了。我觉得应当树立社会责任的消费理念,购买商品时,用钞票投票的时候,可以选择那些对社会有责任感的企业,这样就可以诱导企业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这样就是良性循环。打破恶性循环,我认为突破口一定要选择在矛盾的主要方面上,绝大多数消费者是通情达理、纯洁善良的,只要商家尊重消费者基本的交易权利,人格权、尊严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就不会无事生非诋毁你的商业形象。所以消费者的社会责任理念的确立,也应当成为我们将来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让每个消费者都成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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