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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坚持宪法定位 忠实履行宪法赋予职责
2009-07-02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今天(6月30日)举行第二次集体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主持集体学习并强调,必须始终坚持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 今天集体学习的内容是“我国宪政体制与检察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就学习内容进行了讲解。他介绍了我国宪政体制与检察制度的发展,阐述了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对于宪法实施的重大意义,围绕当前检察制度运行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对如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与会者还围绕学习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 曹建明指出,我国宪法规定设置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所决定的,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需要,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1978年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事实证明,我国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和明显优越性。 曹建明说,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中国的宪政体制及其检察制度与西方国家的宪政体制及其检察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中国的检察制度绝不可能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检察制度;即使西方国家,也不存在统一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检察制度。准确把握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是正确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关键。 曹建明强调,面对我国检察制度和检察理论面临的挑战,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这个根本,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努力实现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确保检察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从理论上正本清源,统一思想,坚决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为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营造良好的理论环境和舆论氛围;理直气壮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全面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担负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任务,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出更大的贡献;不断改革创新,通过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永葆生机和活力。 高检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副检察长朱孝清、孙谦、姜建初,中央纪委驻高检院纪检组组长莫文秀参加了集体学习。(肖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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