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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首开立法促大学生就业先河 |
2009-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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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实施●报考事业单位,优先!●对接市政项目,首创!●招工限定性别,违规!●用人单位违约,处罚!今后,在企业招聘信息中,将看不到“只招男生”的字样。单位招工有性别要求将违规,这是7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的一条。在刚刚举行的沈阳装备制造业专场招聘会上,正在求职的沈阳工业大学毕业生沈彤了解到该规定特别高兴。“能增加点保障吧,以前师兄、师姐找工作,过了试用期不给签约,一点办法也没有。”沈彤所说的这个《规定》,是全国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府规章,在确定政府部门职责、规范就业市场管理、明确高校职责三方面作出规定,填补了国家立法空白。“《规定》首次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和高校的法律责任,”辽宁省法制办副主任李秀林介绍说,“将来,事业单位补充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优先面向高校毕业生。”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明确了《就业协议》的法律地位与作用,保障双方在履行《就业协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沈阳航空工业学院教师张洁说,此举真正解决了学生的后顾之忧。以往,用人单位违了约,毕业生却没办法。此项规定,保证大学生有章可依,合理地维护自身利益。此外,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任刘铸介绍,《规定》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实施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时,应当同时制定高校毕业生需求规划,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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