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等“造假”现象,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7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统计法,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国家机关弄虚作假将被追究刑责,官员利用虚假统计获得升迁将被撤职等。(6月29日《中国信息报》)
统计资料弄虚作假将被追究刑责,这对于遏制“数字造假”无疑有一定作用。统计数据是决策的“信息基石”。但在我国,统计数据也常常与政府、官员的政绩相挂钩,成为衡量政绩、职位升迁的主要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这就必然造成一些官员对统计数据极度敏感,进而产生互相攀比、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的驱动力。在不少地方,过度依赖数字化的政绩评价模式最终形成了“数据升官、官升数据”等结果。这一方面说明了统计数据对干部升迁的重要,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政府官员对统计数据行政干预“欲望”。
另外,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之处,也为官员们“随意处置”统计数据提供了空间。比如,虽然《统计法》严禁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但由于对事后的处罚缺少严厉措施,参与弄虚作假的人往往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处罚,这使得一些人进行数字造假无后顾之忧。如2008年,全国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就达1.73万起。而近年来,国家统计部门得出的经济发展数据常常与各地上报数据“打架”,而上层机构的部门数据“打架”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重拳打击数字造假十分必要,但笔者认为,我们仍必须改革完善官员的考核制度,比如在政绩评价标准方面,由“统计型”向“科学型”转化,即政绩评价不再过多依赖于统计数据,而是建构起更为合理、科学的政绩评价标准。像前不久,珠海市出台了干部新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列出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一样,是领导干部最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与珠海相比,目前许多地方对干部的考核体系仍主要表现为突出GDP和人均GDP,即被广为诟病的“GDP挂帅”。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GDP快速增长掩盖下的某些缺陷,如产业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合理,城乡、工农、东西部之间发展差距拉大,收入分配不公。
应认识到,惟GDP论既不能准确地反映经济增长的质量和结构,也不能反映人们实际享有的社会福利水平,更不能准确地衡量社会分配的公正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根本对策,应尽可能地让传统的GDP统计与官员的政绩脱钩。(沈峰)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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