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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抄袭,政治失职大于法律责任
2009-07-08
河北邯郸市近日再现官员抄袭案,官员著文发生抄袭现象,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失职行为。民事侵权是否成立,这可以从长计议,而政治失职行为应当立即受到处理。

河北邯郸市丛台区某官员公开发表的文章,抄袭山东青岛市南区文件,被网友发现。

一个奇怪的细节是:有名有姓的“主人公”,在媒体作为抄袭事件报道时,邯郸丛台区宣传部副部长张海臣,变成了“张某某”,而被抄袭者,青岛市南区区委书记李学海,变成了“李某某”。这样的隐讳有必要吗?报纸在报道学界抄袭现象时,教授、博导、所长、院长、校长,虽然处理上往往呈现了“学官优免”的趋向,至少还能够指名道姓,报道政界人物抄袭,不过涉及区级官员,就“姑隐其名”了,值得这样慎重吗?

很明显的是,张海臣在《邯郸日报》发表的文章,抄袭了《青岛日报》对李学海阐释市南区文件的报道。这也已由媒体报道中的“张某某”也就是张海臣所承认。张海臣的解释是,文章“看似署名文章,实是形象广告”,是因为工作忙,让一个实习生代写的,现在实习生已经辞退,“怪我们把关不严”。

如果按照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模式来做,抄袭事件被发现后,张海臣即使不在第一时间考虑辞职,至少要承认发表由别人代写的署名文章为一种政治过失。然而,张海臣显然不会这样,他没有考虑辞职,也不会认为别人代写文章是一种政治过失,他认为以自己名义发表代笔文章是正常的,错在代笔者,而代笔者已被辞退(不知道实习生哪来的辞退问题),自己只须承担“把关不严”的责任。

这当然不是张海臣个人的问题。实话说,今天,不知道政治羞耻、政治责任等概念的官员,并非个别。王朝时代讲“人君无过举”,怎么做都可以,好歹也只是君王一人,现在有些地方似乎已到了“官员无过举”的阶段,官员涉嫌丑闻,都不必觉得自己应该“勇于面对”,而只须等待“组织处理”。他们只服从组织,当官是组织的安排,不当官也要由组织安排,根本不会考虑自己是不是要“抱愧而退”。

在这起抄袭行为的报道中,专家在谈论“法律应如何对待这些抄袭行为”的问题。我看这是相当莫名其妙的视角。把官员抄袭朝著作权诉讼方向去引,即使不是故意避重就轻,至少客观上会起到混淆是非的作用。这里面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但根本来说,官员著文发生抄袭现象,不是简单的民事侵权行为,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失职行为。民事侵权是否成立,这可以从长计议,而政治失职行为应当立即受到处理。

法律上认定抄袭有严格的标准,例如抄袭字数要达到百分之几十。即使在学术界,抄袭也主要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学术伦理问题。观点、推理、结论以及文章结构,可以字面上不同,然而未必就不存在实质上的抄袭,但法律认定抄袭,比较侧重于知识产品的形式特征。对于官员来说,抄袭更加不应拘泥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范围,而应视为政治道德的亏欠,一个有抄袭行为的官员,不宜继续掌握公共权力。

不仅官员个人文章的抄袭行为应当被作为政治丑闻,就是一个地方的治理行为,也应因抄袭另外一个地方而受到民众的追究。很简单,地方政治负责于地方民众,治理行为是来自于民众的意见和地方的实情,还是来自于官员的意志,有着巨大的分野。地方治理当然可以相互借鉴,但治理的主体在于民众而不是官员这里考察那里学习而产生的奇思妙想。不过,现在民众在治理中的地位并不明确,遂使官员们可以任意作为。如果政治懒惰与政治蛮横交织,那么当地民众就只能是政治的对象而已。(刘洪波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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