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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复核发回重审武汉“高管涉嫌杀情妇”案
2009-07-09
  3年前,湖北中融达医药公司原董事陈义龙涉嫌故意杀害情妇被捕。此案经一、二审,两级法院均对他判处死刑。此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时,最高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   据悉,此案系最高法院于2007年1月1日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武汉死刑判决被发回重审第一案。   昨日,武汉中院开庭重审此案。陈义龙坚称无罪,而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却让陈难脱干系。他真的无罪吗?   案情回放 公司高管涉嫌杀害情妇   2006年2月20日凌晨4时许,(武汉)硚口警方接报警称:硚口区汉宜路208号发生火灾,租住该地的妇女谢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而死。现场门窗完好,无撬破坏痕迹,警方分析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   警方调查发现,死者生前长期与陈义龙姘居,并生有一子。案发后,死者家属多次联系陈义龙,并通知陈的亲属告知谢已死亡的情况,但陈一直未露面,并多方打听死者的死因。警方认为陈义龙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侦查,民警找到陈义龙的另一情妇红红(化名),根据其提供的线索,在中国地大汉口分校门口将陈义龙抓获。   落网后,陈义龙交待了杀人焚尸经过:1993年,27岁的陈义龙与19岁的谢某相识。1996年,他和谢某同居,后生育一子。2005年,陈义龙与另一女子红红同居。他一直周旋于两名情妇和妻子之间,因此与谢某发生矛盾并激化。   2006年2月19日晚8时许,陈义龙从仙桃返汉,前往谢某居住地。两人发生性关系后,因谢某提出办理结婚证导致双方发生争执。陈义龙一怒之下掐死谢某,为掩盖杀人事实,纵火后逃离。   此后,市中院、省高院两审判处陈义龙死刑。今年1月24日,最高法院复核后裁定,发回重审。昨日,武汉中院开庭重审此案。    庭审直击 辩护人称证据极不完整   法庭上,陈义龙辩称,案发当晚,他确实到过情妇谢某家,也和谢发生过性关系,但他没有杀人及放火,是公安机关逼诱供所为。他坚称自己无罪。   公诉人认为陈义龙杀人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形成完整证据链,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举证称,经DNA鉴定,死者阴道内精斑系陈义龙所留;尸检法医鉴定死者死亡时间在案发当晚9时左右,而经当庭讯问,陈义龙承认是案发当晚9时10分离开死者租住地;公安机关提交的陈义龙有罪供述录像,证明陈思维清晰,对答如流,其供述的杀人、移尸、放火等情节与现场勘察一致,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案发后,陈义龙分别向另一情妇红红及几名好友打电话,声称当晚曾在死者家呆过;死者家门窗完好,从陈义龙皮包内找到的钥匙,经与现场收集的一串钥匙对比,为同一门锁钥匙。   陈义龙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事实不清,陈的有罪指控不成立。辩护人称,陈的有罪供述是逼诱供,其中有多处矛盾之处。陈一会说遗留现场的打火机是红色的,一会儿声称是白色,一会儿又称是绿色,而公安机关认定是红色;陈曾交待在谢某的脚部点火,而谢某实际烧伤部位却是臀部、胸部等处;全案没有一份指纹、脚印等痕迹鉴定报告;谢某死亡时间的鉴定报告,没有鉴定文书编号,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没有鉴定人鉴名,该鉴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辩护人称,公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希望法庭判陈义龙无罪。    慎之又慎,体现现代刑事诉讼原则   昨日,武汉中级法院人士介绍,最高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一般有3种情况: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死刑复核,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原则,对于防止错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曾为著名的“熊猫烧香”案作过辩护的王万雄律师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原则要求,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疑罪从无,排除非法证据等。“当一个生命要以法律的方法剥夺时,那么这个剥夺生命的法律应当是万分审慎的。”   两审判处死刑,最高院裁定“留人”   武汉中院审理此案后,通过抓获及破案经过、公安及消防现场勘察笔录、法医鉴定及物证鉴定、证人证言、嫌疑人陈义龙有罪口供等14项证据,认定陈义龙是杀人真凶。   2007年7月,武汉中院一审作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对陈义龙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处赔偿死者家属21万余元。   2008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陈义龙的上诉,维持一审刑事部分判决。   在省市两级法院开庭审理中,陈义龙均辩称没有杀人放火,是公安机关逼诱供致使他作出有罪口供,其辩护人也作出无罪辩护。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对陈义龙杀人一案进行死刑复核。与此同时,陈义龙的家属向各级法院递交紧急申诉信,认为这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案。   1月24日,最高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并撤销对陈义龙的死刑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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