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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法院首次判决:农村人城里人“同命同价” |
2009-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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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户籍在郑州农村的大张车祸中身受重伤,在索赔时却遭遇了“城乡差别”。按城市标准,大张提出28万元赔偿;按农村标准,车主给出9万元赔偿。双方意见不一致,闹上了法庭。 究竟该按哪种标准赔付?昨日,郑州市中牟县人民法院说“同命同价”,按城市标准赔付22万余元。 这是自2003年8月2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颁布实施至今,郑州法院首次判决农村人城里人同命亦同价的案例。 事件 郑州法院首次判“同命同价” 去年11月一天下午,28岁的大张开一辆三轮摩托车在中牟县一村公路上与一辆货车相撞,是何某开的车。大张当场晕倒,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大张下巴被撞碎,耳朵也听不见了,住院花了2万多元。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大张的妻子找到何某和他所在的车队,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等28万余元,但遭到拒绝。 交警队调解无效后,大张一纸诉状将何某及其所在车队、投保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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