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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昆明疑案看程序正义
2009-07-10

“昆明小学生‘卖淫’案”当事人称认罪是遭“胁迫、引诱”的。昆明警方举行媒体见面会,否认刑讯逼供(昨日本报A16版)。 tujian.org

刘仕华、张安芬所称,可能为真实,也可能为虚假。同样,警方之调查结果,可能为真实,也可能为虚假。云南省公安厅政治部新闻处强调:“公安应该不会那么做”,“应该”而已。垄断企业还“应该”有社会责任呢——所以,这已经是“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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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成疑,很大程度是程序正义的缺失。没有程序正义,一定不会有结果正义,这已成定论。对此,法律条文应明确规定:违背程序正义、来源不合法的一切证据不能在法庭上被采信。最著名案例,为美国辛普森杀妻案,因为证据来源不合乎程序,检方关键证据没有被法庭采信,并留下名言:全世界都看见辛普森杀人了,但法律没有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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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原则,已部分体现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这显然是一种进步,但是,相关的罚则却还很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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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不仅依靠部门、个人的操守来维持,更依靠严厉的处罚去约束。国际惯例,司法机关违背程序正义为重罪。如果说,法律为保证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底线,则程序正义,实在为保证法律条文落实于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底线。遗憾的是,国内习惯于追求结果正义,基本不重视程序正义。湖北省枣阳市小区业主拍摄法院执法被拘,明明法无所据,当地法院院长愣是敢说:“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所倚仗的,无非就是现行法律并不严惩违背程序正义的行为,实际相当于默许、鼓励违背程序正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件事最后结局为光明或为阴暗,取决于公众的知情权,更取决于公共服务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是否恪守了程序正义。 (河南 许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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