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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引“终身禁驾”治醉猫
2009-07-10

只要醉驾者开车上路,就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如果刑法不去处置这种危险,事故的发生就难以避免———一个醉驾者或能一次、两次侥幸躲过交通事故,谁能保证醉驾者永远都有这样的幸运?因此,对法律专家建议尽早修法,不无道理。引用“终身禁驾”等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在行政处罚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法律空白增设新罪都是细密法网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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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接连发生两起因醉酒驾车而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一时间媒体热议,舆论关注。有网友批评执法部门打击不力,有交警则抱怨对醉驾者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已是“上限”,无法再加重处罚。有法律专家则呼吁尽早修改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车加重处罚,或考虑增设“酒后驾车罪”。(相关报道见《羊城晚报》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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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既根源于中国现实生活中畸形的“酒文化”,也与立法不严及执法的不力紧密相联。在立法上,确实存在对醉驾处罚力度不够的情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行政处罚上区分了饮酒驾车与醉酒驾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样的区别对待应当说照顾了中国的国情,但问题在于,对饮酒驾车的处罚极轻,实践中这一条款也常常成为赖以徇私的“漏洞”。所谓“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表现在醉驾处罚中,就可能是“醉酒化为饮酒,饮酒化为没喝酒”。而依刑法的规定,只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才能追究醉驾者的刑事责任———严格说来,这时醉驾者已成为肇事者。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除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以外,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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