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综合性国家图鉴社)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印象中国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2009年7月 国内时事新闻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南京车祸:法律如何回应民意
2009-07-10

备受关注的南京车祸案有了新进展:警方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明宝,而罪名是之前民众热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交通肇事罪。(7月8日《现代快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6月30日,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肇事,造成5死4伤。血淋淋的现场,点燃了舆论的怒火,纷纷要求对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重罪。公安机关按此罪提请批捕,可以看做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但现代刑法惩罚犯罪的依据,应是犯罪本身,而不能建立在“民愤”之上。刑罚针对的是“已然”之罪,罪的大小不应该随着事后“民愤”的大小而改变。所以南京车祸引发了一系列令人思考的问题:法律如何回应民意?如何兼顾法治的严肃性和群众的认可度?如何化解两者间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事实上,南京车祸点出了中国法律的短板,针对恶性交通肇事缺乏合适的法律惩处:交通肇事罪,畸轻,舆论不认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畸重,对当事人不公平,也有违法律的稳定性。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除非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危险方式必须与放火等的危害程度相当,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张明宝肇事时严重醉酒、撞人之后不停车,还有违章等劣迹,其恶性远甚于普通肇事案。那么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合适吗?有人以为,张明宝撞倒第一人,尚属过失的交通肇事,之后继续开车撞人,则不是过失,而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危害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谓犯罪的“间接故意”,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tujian.org

刑法关乎人的生死,其证明应是最严谨的。醉酒者,虽然从法律上说,还是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从生理上说,其自控能力明显减弱。若司法机关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必须举证张明宝在撞倒第一个人之后,主观上对之后的撞人抱有“放任”态度,而不是由于严重醉酒,自控下降才没有停车;否则,此罪名就不成立。

     相关链接
    ·实业界理论界争议出口退税“最后一个点”
    ·高房价不等于高质量 “放心房”在哪里
    ·昆明政府部门流行实名回帖 第一时间答复问
    ·邓小平爱读《聊斋志异》 "猫论"
    ·眉山吏治:小学生都知道的,还需发文件?
    ·重庆"念叨队"烦走占道小贩 管理
    ·重庆不公开名单缺乏维护高考公平的诚意
    ·中纪委巡视组长祁培文:干部必须谨防“第一
    ·请重庆公开“成年责任人名单”如何
    ·大学生入医保体现责任合理分担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88202885-8028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38号西座10层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