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南京车祸案有了新进展:警方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张明宝,而罪名是之前民众热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交通肇事罪。(7月8日《现代快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6月30日,私营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肇事,造成5死4伤。血淋淋的现场,点燃了舆论的怒火,纷纷要求对肇事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重罪。公安机关按此罪提请批捕,可以看做是对民意的一种尊重。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但现代刑法惩罚犯罪的依据,应是犯罪本身,而不能建立在“民愤”之上。刑罚针对的是“已然”之罪,罪的大小不应该随着事后“民愤”的大小而改变。所以南京车祸引发了一系列令人思考的问题:法律如何回应民意?如何兼顾法治的严肃性和群众的认可度?如何化解两者间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事实上,南京车祸点出了中国法律的短板,针对恶性交通肇事缺乏合适的法律惩处:交通肇事罪,畸轻,舆论不认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则畸重,对当事人不公平,也有违法律的稳定性。醉酒驾车肇事,一般构成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只有七年(除非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危险方式必须与放火等的危害程度相当,起刑点就是十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张明宝肇事时严重醉酒、撞人之后不停车,还有违章等劣迹,其恶性远甚于普通肇事案。那么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合适吗?有人以为,张明宝撞倒第一人,尚属过失的交通肇事,之后继续开车撞人,则不是过失,而是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产生的危害不特定群体的公共安全,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谓犯罪的“间接故意”,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tujian.org
刑法关乎人的生死,其证明应是最严谨的。醉酒者,虽然从法律上说,还是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但从生理上说,其自控能力明显减弱。若司法机关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责,必须举证张明宝在撞倒第一个人之后,主观上对之后的撞人抱有“放任”态度,而不是由于严重醉酒,自控下降才没有停车;否则,此罪名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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