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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下文治理教育乱收费 学费标准不高于06年
2009-07-13

凡未经国务院同意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高考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高考收费项目。依照国务院七部委日前下发的相关文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标准应保持基本稳定且不高于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水平。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办学成本变化情况作适当调整。

落实温家宝等批示助姚安救灾 省直管县改革要先过"恋权"关 悼季老:良人已逝,良知犹存 老人砸车守护斑马线事件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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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招办就高考录取数据错致歉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日前下发了《关于2009年规范高考收费进一步治理高考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依照这份《实施意见》,教育部今年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各省(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七部委希望能通过对教育乱收费的治理,防止教育乱收费的反弹。依照《实施意见》,各地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平调、挤占、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七部委要求今年8月底之前,各地完成对涉及教育收费的文件清理工作。

七部委强调说,中小学校严禁举办各类收费补习班。(记者郭少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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