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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频现“打架” 专家指“部门立法”是主因
2009-07-15
法规规章听起来很抽象,但实际上很多规定都可以具体影响人们的生活,由于部门、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家现行法律存在诸多冲突,许多争议由此产生。2007年1月7日,年仅8岁的男童冰冰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河生活小区命丧火车轮下。冰冰死后,赔偿数额问题成了父母和铁路部门争执的焦点。他的父母认为,参照交通法规,景德镇铁路运输管理处至少应该赔偿20万元人民币,而铁路运输管理处出示了一份1979年的国务院文件,表示“救济费”最多是150元,同时出于“人道主义”,可以给予1万元的生活救助费。像这样因行政法规规章本身存在缺陷引发的问题,不光存在于普通人的生活中。据环保部门有关负责人讲,在对污染企业的治理中,依据使用多年的罚款办法,有家污染企业一算账,交罚款比治污成本低,干脆就每年列出罚款预算。近年来,全国有个别大中城市向车主收取“路桥费”、“道建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依据基本按照国务院有关通知和地方性法规。由于国家《公路法》等法律从未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收取类似费用,因而其合法性在全国引起广泛争议。甘肃行政学院教授黄梅兰指出,此类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地方、部门立法与国家根本法律精神出现了冲突。也就是说,法律与法规“打架”了,在此背景下,当普通百姓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总会感到不知所措。为什么法律会“打架”?针对这个问题,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曹建民认为,国家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在实施执行时往往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进行细化。而个别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的立法过程由于存在某种部门利益倾向,没有民主立法,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不够,立法质量不高,便可能放大法律和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冲突的程度和范围,加之立法的备案审查工作没有跟上,就出现了极个别行政法规架空国家法律的不正常情形。这就是为人诟病的“部门立法”现象。曹建民认为,“法律冲突”有四大危害:第一,破坏了法律制度的统一性,损害了法律应有的权威性,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第二,给执法带来严重困难,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水平。第三,“法律冲突”导致政令不畅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损害了国家、社会及公民的利益。一些有冲突的行政法规规章,往往是地方、部门优先考虑自身利益的结果。第四,“法律冲突”容易被一些地方、部门利用为“保护伞”从而钻法律空子,滋生腐败。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我国著名经济学专家李含琳教授认为,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本质上应是一致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发生矛盾的现象反映了法制建设的不足和缺陷。发生这些问题和矛盾,必然会增加公众运用法律的难度和成本,公众不仅要掌握同一问题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而且还须防止落入法律法规冲突造成的“制度陷阱”。那么,百姓在遇到法律“打架”现象时,到底怎么办呢?李含琳教授认为,遇到类似情况时,总的原则应是地方服从中央、小法服从大法、部分服从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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