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要重视“地区差异”下的“保障差异” |
200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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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农民缴费多,所以得到的也多———这依然是以“市场”的原则来作判断。可在医疗保障方面,我们现在恐怕要考虑的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可以有差别,但也许不该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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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在医疗保障方面,可算是好事连连。前天刚刚听闻,到2014年,“居民医疗费用70%将由政府和社会支付”;昨天又见到,2009年“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00元”,而且从2010年开始,“全国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
这些措施顺应民心,一定能得到社会的肯定。不过,我对五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仔细琢磨了一番,感觉一些内容仍有改进之必要。
其一,“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然而,“最高支付限额”以“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到底是否合理?
以国家统计局提供的“2007年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例,排列第一的上海高达10144.62元,排列第二的北京也有9349.63元;但是,排列倒数第二的贵州仅为2373.99元,排列倒数第一的甘肃更是只有2328.92元。按此计算,“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上海是甘肃的4.36倍。就按以上的口径,以“6倍”计算(且不说“以上”),上海的“最高支付限额”可以达到60867.72元,而甘肃则只有13973.52元。同样患一种病,当“基本药品”的价格在全国都受到控制之后,难道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医疗收费还会相差4倍多?退一步说,如果治疗同一种病,都可以按“最高支付限额”报销,假设在上海花了8万元,那么除去报销的费用,自付部分仅为19132.28元;假设在甘肃,即使是看病只花一半的钱,即4万元,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仍为26026.48元,要比上海高出6894.20元。收入少的地方农民反而自付的多,这合理吗?
可能有人会说,上海的农民缴费多,所以得到的也多———这依然是以“市场”的原则来作判断。可在医疗保障方面,我们现在恐怕要考虑的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可以有差别,但也许不该这么大。何况疾病给人们带来的风险是双重的:既要去医院看病,必有大额支出;又不能参加生产,以致生计中断———以“市场”的思维来制定政策,后果则是“马太效应”———“富的得到的更多,穷的失去的更多”。 tujian.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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