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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强调:防止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违约金
2009-07-15

“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的。

金融危机形势下,企业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指导意见提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准,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权衡,避免简单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记者 袁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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