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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冬季供暖拟升高2℃ 不因升温而加价
2009-07-15

◎由原来的最低16℃调高至18℃

◎本市供热管理办法公开征民意

  采暖期内,居民家中的室内温度由原来的不低于16℃调高到不低于18℃。7月13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供热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逐步实行按实际用热量收费,并首次提出建立城乡居民供热保障体系。

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期内,任何供热单位推迟、中止或者提前结束供热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要求采暖期内实行24小时服务,并及时处理和回复热用户反映的问题。

本市水、电、气、燃油、煤炭及其他能源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燃料供应工作,在采暖期,未经政府批准,不得擅自中断供应。

采暖期内,在正常情况下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用户房间温度符合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其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8℃。

■草案其他亮点

供暖中断72小时退相应采暖费

办法还规定,未经供热单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热用户收取采暖费。这也就意味着小区物业代收取暖费将受到约束和规范。

因供热设施故障、事故等情况,中断供热连续超过72小时;住宅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的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热用户退还相应的采暖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办法也对热用户进行了规范,不按照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交纳采暖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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