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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国企领导自定薪酬,“不得”二字,笔者认为还不够。原因有二:其一,处理措施存在避重就轻现象,尤其是重党纪政纪处分轻司法刑事责任,很容易让人钻“规定”的空子;其二;对国企一把手的问责力度还不够,可能会出现“你开除了我,我一笑而过”,继续施行我行我素的“高管高薪”政策,不过方法会更隐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笔者以为,可以将国企领导纳入刚刚制定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一旦发生“自定薪酬”等违规事件乃至违法事件,立即问责,不给他们喘息的机会。(山东 王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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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国企领导自定薪酬,一个“不得”还不够
20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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