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打名誉权官司,门槛应抬高 |
2009-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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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把几名官员“晒”在公众面前,由此带来的压力可想而知。假如这些官员对关于自己的“爆料”气愤不过,要打官司维护自己的名声,会怎样呢?
按照我国法律,侮辱、诽谤与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是名誉侵权的主要方式。所以,如果认为网上的信息不属实,或者侵犯了自己的隐私,应该提起名誉权诉讼。人们可以列举证据,状告网民或者网站传播的那些信息或者评论,造成自己社会评价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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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讨论的问题是:作为公职人员,打名誉权官司是否必要?
可以设想,如果官员有证据为自己澄清,他可以通过当地组织部门公示,也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约见记者,如果开有博客,还可以直接在博客上发表。相信这样的证据一出,马上就会成为热点新闻,传播周知。如果官员的证据有说服力,他的名誉自然会在舆论发展中得以维护。这样的操作与诉讼相比,不仅可以节约诉讼损耗的社会成本,而且效果更及时、影响更广泛。所以,打名誉权官司,并不是最经济、最有效的选择。
还可以讨论的问题是:是否应该让公职人员享有与普通公民一样的名誉权?也就是说,是否应该让官员官司打得难一些?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对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在名誉权保护问题上未作区别,这从形式上看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事实证明,将公民名誉权和官员名誉权做出区别是必要的。根本的原因是,公职人员公务行为的过程,就是公共权力运行的过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官员的个人情况包括部分隐私状况,会影响他们正确行使权力。因此,社会及公众有权对官员品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具体说来,对公职人员名誉权的保护,特别是对他们公务行为进行批评建议涉及的名誉权,应该相对弱于对普通公民名誉权的保护。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首先,公职人员拥有的强势地位与其所受到的监督并不对等。媒体及公民与官员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格局,如果只有完全正确的批评才能得到保护,那就等于取消了批评。
其次,公职人员担任公职所获得的荣耀,是公民无偿给予的。公民对于官员公务行为的评说,应当比对他的私人行为的评说更为自由,即使不慎侵害了这部分名誉,也不应赔偿。
再次,公职人员掌握公共权力,意味着拥有更多的资源,有能力、有途径表现自己的状况,更有能力澄清是非。从合理负担的角度来说,官员也应当容忍对自己的批评。
基于这样的考虑,相关的法律原则有必要抬高公职人员名誉权官司胜诉的门槛。假如官员们轻松胜诉,出于败诉的顾虑,许多人会选择沉默,这样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马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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