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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责任追究为何要“追”到纪委
2009-07-29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昨天做客南都公众论坛讲反腐败,引发火爆场面。在林教授看来,目前中国权力监督体系还存在一些缺陷,民众对公权力的监督方法也有待改进。(7月27日《南方都市报》)

  林喆教授演讲的题目是《当代中国权力监督体系的构成、缺陷及完善》。在谈到监督的缺陷时,林教授指出,贪官落马的大致情形:昨天还是个优秀干部,今天“一下子”就成为贪官。她认为有两个重要的环节被忽略了,一是,一个“好干部”突然变成贪官,他是怎样被提拔的,谁推荐的;另一个就是,是谁监督他的。她说,在贪污产生后的责任追究中,一直要追究到纪委才算彻底。

  我很赞成林教授的上述观点。一个官员腐败了,起码有两个部门应该被追究责任:一个是组织部,你是如何提拔、考察的?如果提拔时就已经腐败,责任就更大了;一个是纪委,你们如何监督干部的。他搞了那么多年的腐败,你们都不知道,你们是聋子、瞎子?但在实际上,提拔重用了腐败分子,没有一个组织部门和纪委的官员被追究责任,他们依然在做官、掌权,好像那些事发生在火星上。

  在中国,林喆教授关于“责任追究要‘追’到纪委”的观点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中国一切监管机关都是只有权力而少有责任,它们的职能就是监督别人,至于自己怎样履职,却没有人去监督和管理。政府设置一个监管部门,并赋予其权力,实质上也明确了其责任。应尽的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就应该被追究责任。可是实际上,一些官员把政府的权力变成了自己的权利,权利当然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一个重大的腐败线索,官员一研究,就可以决定查,也可以决定不查,这还了得?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因此,改变监管部门有权无责的状况,必须从理论上、实践上把权力变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这里应该包括一切拥有权力的部门,不仅是组织部、纪委,连人大也不能例外。(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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