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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放弃上诉接受死缓判决 |
200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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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7月27日是中国石油北京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上诉的最后大限,记者从其身边人士获悉,根据陈同海本人的意愿,陈同海已放弃上诉。十二天前,7月15日,陈同海以受贿1.95亿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北京的相关规定,陈同海有十天的上诉期,截至7月26日为止,由于该天为周末法定假日,故上诉最后日期顺延到7月27日。陈同海案于6月1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参与庭审人士告诉记者,其律师为其被指控的1.95亿受贿额中的两笔,分别为1.6亿和1000万做的是无罪辩护,即不构成受贿罪,但此观点并未被法庭采纳。7月15日的宣判仅进行了20分钟。据悉,陈同海对该判决结果表现平静并且接受,在十天的上诉期内,陈同海拒绝了家人试图上诉的劝说。根据北京的相关规定,陈同海的死缓判决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满两年之日若无特殊情况且表现良好,将改判20年有期徒刑。以此常规情况论,现年60岁的陈同海,刑满出狱时已过8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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