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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批示:督查调研河南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 |
200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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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卫生部网站消息,针对媒体报道的河南农民工张海超尘肺病诊断事件,卫生部领导高度重视,陈竺部长、张茅书记、陈啸宏副部长作出重要批示,并责成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控中心权威专家组成联合督查调研组赴河南对该事件进行督查调研,指导地方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2009年7月24-25日,督查调研组听取了河南省卫生厅、郑州市卫生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有关情况汇报,对事件的由来、经过、当地开展工作情况和采取的措施进行了调查了解;走访慰问了当事人张海超,实地检查了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专家组对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对张海超诊断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督查调研组针对张海超尘肺病诊断事件反映出的问题,对河南省和郑州市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了反馈意见和工作要求。按照卫生部的督查意见,河南省卫生厅责成郑州市卫生局对张海超职业病诊断治疗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并做好张海超的疾病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对新密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企业接触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对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安监部门对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该事件中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纪和渎职行为。据河南省卫生厅报告,7月26日,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再次组织省、市专家对张海超职业病问题进行了会诊,明确诊断为“尘肺病Ⅲ期”。郑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正按卫生部的督查意见,抓紧落实其他各项工作。卫生部重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的,卫生行政部门可视其为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六项规定情形进行处理。用人单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诊断或者鉴定结论。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机构要牢固树立为劳动者服务的意识,以人为本,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行为。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措施,要充分发挥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技术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对职业病诊断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加强对地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的调研、指导,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纠纷,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的依法、公正、科学、及时、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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